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苏07司惩5号
被罚款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7民终217号上诉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浦区向阳社区飞普照明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根源公司在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举证或答辩;二审期间,该公司提供了其在诉讼前已经持有或者可以取得的证据,且无合理解释,导致二审认定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根源公司故意逾期提供证据,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限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交纳罚款账户
开户全称:待报解收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431101012014333
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备注: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