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57新浦区向阳社区飞普照明电器经营部与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再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浦区向阳社区飞普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万家欣市场****。
经营者:范红英,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九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天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浦区向阳社区飞普照明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飞普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苏民申64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飞普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理由为飞普经营部与根源公司自愿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普经营部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普经营部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马 燕
审 判 员  杨 艳
法官助理  翟如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