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1038号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丁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74730049B。
法定代表人:李大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久,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3777071Y。
法定代表人:刘天柱,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7元,减半收取5579元,由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强 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敏
书 记 员 谭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