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顺利、***与张加良、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06民初7614号
原告:*顺利,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
原告:***,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加良,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国,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天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陈曦,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董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顺利、***与被告张加良、被告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源公司)、被告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流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利、***,被告张加良的委托代理人顾金国、被告根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东兵、陈曦、被告远洋流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给付劳动报酬736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远洋流体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被告根源公司承建,被告张加良是被告根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2016年8月12日,二原告与被告张加良签订水电施工承包合同,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018年2月1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7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款果,现诉至法院。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6年8月12日“水电施工承包合同”;
2、2018年2月14日,被告张加良出具的欠条。
被告张加良辩称,欠劳务费是事实,但没有这么多,应该4万左右。“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远洋流体三期项目部”的印章是我刻的,被告根源公司知道此事。被告根源公司并没有将所有工程款付清。
被告张加良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一份。
被告根源公司辩称,本案首先应当劳动仲裁。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水电施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是被告张加良私自制作,未经我公司授权。我公司已经与被告张加良结清了所有工程款。
被告根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年12月16日,被告张加良向根源公司出具的收条;
2、付款凭证等
被告远洋流体公司辩称,本案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远洋流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案涉工程是被告远洋流体公司的三期工程,被告远洋流体公司作为甲方,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根源公司。被告根源公司又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张加良。
二、2016年8月12日,原告*顺利、***与被告张加良签订“水电施工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一)发包人(简称甲方)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远洋流体三期项目部,承包人(简称乙方)*顺利、***;(二)工程名称为流体三期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工程面积8658平方米,水电部分总价按每平方米15元,计129870元;(三)施工范围为厂房内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等。合同最后一页的甲方处,有内容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远洋流体三期项目部”的印章,还有被告张加良本人签名。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18年2月14日,被告张加良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工人工资73600元。
三、2017年12月26日,被告张加良向被告根源公司出具收条,其主要内容为:已收到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流体三期土建项目工程款5611622.07元。
四、庭审中,被告张加良向本院举证一份欠条,其内容为:今欠王姐饭店费用12370元,2018年5月付清***2018.2.14。被告张加良举证目的为:此款已经代替原告支付,应予以冲抵。二原告对此没有异议,认为可以冲抵。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合同纠纷,故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顺利、***和被告张加良,被告张加良未能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核算,被告张加良还欠原告劳务费61230元(73600-12370)。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被告根源公司可能尚欠被告张加良工程款,但是被告根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远洋流体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顺利、***劳务费6123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23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张加良负担(此款二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被告张加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张 海
人民陪审员  李文伦
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周春艳
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