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恢72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73540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红溪。
法定代表人:何锦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振洪,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赵小丽,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小丽归还申请杭州润坤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817350.5元,支付至2018年9月28日止的利息损失187453.8元及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01735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小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小丽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其名下的浙AKM777车辆已登记查封,并已采取网络布控措施,但未实际控制。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小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布控措施,但未实际控制。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坤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赵小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恢7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宁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