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80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仰徐工业园一组(E)
法定代表人:丁荣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47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47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944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