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民初115号
原告: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中小企业产业园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U4RCD6G。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仰徐工业园区一组(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638018294。
法定代表人:丁荣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与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希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张丽,跃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祥、徐连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希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楼房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项目土建钢结构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及二标段)施工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跃发公司承担工程返工、加固、修复费用22128000元(暂按合同约定造价的30%计算,待司法鉴定后再追加);3.判令跃发公司退还新希望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3416736.19元(待司法鉴定后再追加);4.判令跃发公司支付新希望公司违约金147520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暂定造价的20%);5.判令涉案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偿付上述费用;6.判令跃发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起诉时金额合计为50296736.19元)事实和理由:新希望公司经过租用土地并经规划设计需建设厂房用于生产。2020年6月28日,新希望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楼房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跃发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标段工程施工面积约54855.8㎡,造价暂定41180000元,;二标段工程面积约63450.7㎡,造价暂定32580000元。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两个标段工程总工期均为15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以各主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且授权代表签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合同签订后,跃发公司向新希望公司提交开工报告,并于2020年7月9日同时对一标段二标段工程开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新希望公司共计已向跃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六千余万元。经委托有资质机构对跃发公司完工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全部工程存在: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抗压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框架梁柱加密区间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框架梁存在斜裂缝、梁底开裂破坏;走道板坍塌;钢筋锈蚀、蜂窝等等严重质量问题。而跃发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下,既不进行返工修复以减少损失,也不提请对工程验收以确定修复方案,而是自行撤离现场并采用回避推诿拖延的态度,无视工程质量问题并任由新希望公司损失持续扩大。新希望公司发包的是厂房工程,工程质量不仅关乎新希望公司的生产经营且直接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质量不合格工程,显然无法使用。跃发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不仅给新希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因所建厂房质量不合格安全不达标不能使用,已造成新希望公司建房目的完全落空。
跃发公司辩称,一、跃发公司不同意解除《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项目土建钢结构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及二标段)。新希望公司作为发包方通过招标方式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跃发公司施工,为此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跃发公司的施工队伍6月份中旬就已进入施工现场,因新希望公司未做好“三通一平”,工程实际于2020年7月9日开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新希望公司边施工边出图,工程量不断增加,到2021年5月份,除因该工程的三、四标段施工将现场道路破坏,致使围墙等少部分工程施工无法完成外,其他工作都已完成。在施工过程中,2021年4月中旬,新希望公司告知跃发公司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要求跃发公司等待检测结果,但直至目前新希望公司均未告知跃发公司检测结果。加之施工过程中,新希望公司频频更换工地代表,致使跃发公司无法与新希望公司就工程施工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跃发公司基本完工后无法找到新希望公司的工作人员商量验收事宜,又因新希望公司一直未告知跃发公司检测的结果是否需要整改,因此跃发公司未申请验收。目前为止跃发公司并未撤离施工现场,由于施工基本结束,故仍有少部分人员留守。综上,跃发公司并未撤离施工现场,也不存在明知工程质量有问题而不修复的情形,跃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一直积极履行整改义务,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5.4约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过整改两次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跃发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故新希望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工程已经基本竣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解除的事实基础。二、跃发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即便有质量问题也不能主张修复费用,而应由跃发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整改修复义务。根据跃发公司保存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资料,案涉工程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如果新希望公司认为质量有其他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2.5条约定,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但新希望公司在未征得跃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委托山东检测部门进行鉴定,且在鉴定过程中取样、现场勘查都没有告知跃发公司,甚至连鉴定结论都没有告知跃发公司,跃发公司直到本次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才知道鉴定报告及结论。跃发公司认为即便经合法程序检测到质量存在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4.2条约定,新希望公司应当通知跃发公司进行整改,只有跃发公司拒绝整改且新希望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并实际发生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向跃发公司主张修复费用,因此新希望公司主张跃发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新希望公司委托鉴定报告结论中对混凝土质量等问题的结论除了跃发公司的原因还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1.新希望公司交付施工的图纸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可能存在设计缺陷;2.新希望公司招标时设置的施工工期不合理,未达到混凝土凝固期的合理期限。综上,即便出现质量问题也与新希望公司有关,因此新希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目前跃发公司已收取的工程款是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的,返还工程款没有依据。新希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因此所付工程款是在增加的工程量基础之上计算的付款比例,新希望公司对跃发公司的付款申请都有审核意见,只有审核通过才能付款,新希望公司并没有超付工程款。况且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双方将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故也不存在超付返还的必要。四、跃发公司不存在新希望公司诉称的违约行为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其主张违约金不能成立。且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即便存在违约情形也应予以调整降低。五、履行保证金的担保范围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跃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新希望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在该保证金中支付,但不存在所谓优先的说法。因跃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履约保证金应依约退还。综上,新希望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新希望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新希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证明目的:证实新希望公司主体情况。第二组证据:跃发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目的:证实跃发公司主体情况。第三组证据:新希望公司涉案项目土地租用协议,证明目的:证实新希望公司涉案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花费费用,进一步证实跃发公司违约行为给新希望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一年的租金及管理费合计为690940元,之后每年递增10%。第四组证据:新希望公司项目招标公告,证明目的:证实新希望公司在2020年4月将涉案工程公开招标施工单位,意在选择有资质有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招标公告显示,报价范围是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即招标时明确公示了施工设计图,投标的施工企业是在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核算后自行报价投标。第五组证据:跃发公司投标书及考察报告后附的资质及荣誉证书,证明目的:证实跃发公司在投标时,不仅提供了其公司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所有的等级证书、荣誉证书,且是在新希望六和牧业公告招标的施工图纸的基础进行了施工技术保证,即跃发公司在投标时对于涉案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就是完全明知的。第六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6月28日签订)及补充合同,证明目的:1.合同第47页第3条3.1总工期和开竣工时间,明确写明“本工程总工期为[150]个日历天”;2.合同第47页第4条工程质量,明确约定“4.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B50210-2001)、《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修订版)及配套的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图纸、合同文件中各种技术说明等验收,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本工程取得合格标准。4.2本工程的其他质量要求详见合同专用附件《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该文件亦是验收依据的一部分;3.第48页第5条合同价款和支付5.1合同计价方式:模拟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承包人综合考虑进项抵扣且经充分论证后确认的价格,除非另有约定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在竣工结算时均不予调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正式施工图完成后,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量复核并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计价原则确定本工程施工图含税包干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另行签订以施工图含税总价包干为计价方式的补充协议。若三个月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双方就清标工作未能达成一致,则发包人将按发包人核定产值的90%确定付款产值,进度款按付款产值的75%支付,直到双方清标完成。双方确认,本合同不适用第5.1.1条约定的调价条款。4.第48页5.2明确约定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5.第48页5.3一标段含税暂定总价为:¥41180000元;二标段含税暂定总价为:¥3258000元,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模拟清单招标,最终结算价款以甲方结算审计结果为准。6.第50页5.8.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双方认可的工程总造价的80%。7.补充协议,证实跃发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蚌埠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接受项目工程款。8.合同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第33页12.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中12.2.1承包人对本工程实行施工总管理、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标准化工地、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工作。9.合同第37页15.2.1承包人承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资质、安全责任主体资格,严禁联营或挂靠承包。15.2.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工程内容转让给他人,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擅自转包或分包,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另行补足,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顿,将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清理出场,并按合同约定重新选择施工单位,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5.3工程进度违约15.3.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停工的,每停工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30000元。15.3.5承包人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15.4工程质量违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除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诉讼等),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两次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贵任。15.4.1承包人未按施工图施工、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照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内容施工,每发生一项,承包人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并返工。15.4.2出现一般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隐患的,每次或每处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且返工。15.4.3出现严重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隐患的,每次或每处支付违约金5000元-10000元且返工。15.4.4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隐患的,每次或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0元-30000元且返工。15.4.5各工程施工质量关键控制点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致使工程部分拆除,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拆除重建的全部费用外,每次或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0元-30000元且返工。15.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解除合同,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依约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未付款一律不再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另行补足。如发包人愿意接受承包人已经施工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在确认扣除或收到足额的违约赔偿后,按已完成合格部分应付金额的80%结算(质保金同样按照审计结算总违约金额3%划扣)。第七组证据:涉案厂房施工设计图(电子版),证明目的:涉案工程的有明确的设计及质量要求,进一步证明跃发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
第八组证据:跃发公司的开工申请单和开工报告,证明目的:跃发公司签章向新希望六和牧业出具了开工报告,明确两个标段均是在2020年7月9日开工,定额工期均为150天,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进一步证明跃发公司跃发公司施工逾期且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撤场,给新希望六和牧业造成巨大损失且放任损失持续扩大。第九组证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二份及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专门就混凝土强度;结构外观及构件裂缝;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梁加密区箍筋间距,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目的:证实经有资质检测机构评定,涉案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工程安全性及质量均不合格。第十组证据:新希望公司已付工程款明细表及付款银行流水回单,证明目的:证实新希望公司已付一标段工程款36433373.58元,已付二标段工程款28615362.61元;合计65048736.19元。结合合同约定的一标段含税暂定总价为:¥41180000元;二标段含税暂定总价为:¥3258000元,进一步证实一标段付款已达总价款的88.47%,二标段付款已达总价款的87.83%,结合涉案工程尚未竣工且质量不合格,足以证实跃发公司违约行为给新希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应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且应退返收取的工程款。第十一组证据:保单保函及发票、保全费发票,证明目的:证实跃发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新希望公司支付维权的花费。第十二组证据:1.德州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德州新希望公司建设养殖厂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夏津公司结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增值税实施细则对农业养殖企业纳税情况的说明;5.国家税务总局夏津县税务分局出具的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完税证明(2018至2020年、四份);6.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财务报表;7.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签字签章出具的情况说明;8.五河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五河新希望长淮园艺场13500头母猪和72000头育肥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目的: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厂房规模小于新希望公司,夏津新希望每年利润总额为七亿余元,结合第三、四组证据,新希望公司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就已经表明,其是为养殖业生产招标建设厂房,及跃发公司在投标时,就对其承接的是养殖业厂房是明知的,新希望公司是蚌埠市及五河县重点招商引资单位,新希望集团是中国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中国最大的农牧企业之一。从夏津新希望这一养殖规模小于新希望公司的企业纳税及盈利情况,足以证实,跃发公司这一严重违约行为给新希望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每年损失利润数亿元,给国家财政造成的损失是每年流失数百万元税收损失。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损失,且因跃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该损失实际发生,理应予以赔偿。第十三组证据:1.五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2.刘建勇起诉孙高峰、江苏中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状;3.作为起诉证据提供的《江苏中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高峰将一二标段混凝土浇筑交由无资质个人刘建勇施工的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孙高峰签字确认工程量的结算单;4.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的(2021)皖032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1.跃发公司跃发公司严重违背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第15页第6.1.1条“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或内部承包,”)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施工中是将案涉工程交由孙高峰个人施工,孙高峰又将工程的主要施工混凝土浇筑违法转包分包给了无资质的个人刘建勇施工。2.证实工程款已经付至合同价的88%,发包方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3.证实截至本案诉讼及审理(2021年12月31日)涉案工程仍未经验收。第十四组证据:1.《2020年7月2日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五河长淮园艺场楼房养猪项目设备工程加工承揽合同》;2.《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致新希望公司催要货款的联系函》。证明目的:1.因新希望公司建设涉案工程就是为了养殖生产,新希望公司在发包工程落实了施工单位后,就养殖需要安装额设备与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江苏华丽公司为新希望公司加工安装养殖设备进一步证明新希望公司基于对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信赖,已为养殖生产做好了充分准备,再次证实跃发公司违约行为给新希望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客观现实并足以预见的;2.证实养殖设备已于2021年4月25日安装完成,因土建项目问题导致项目停滞至今没有验收;3.证实跃发公司的违约,导致新希望公司近一亿的投资无法用于生产,直接现实的损失是巨大的且是一般人基于正常认知均能预见且明知的。第十五组证据: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新希望公司《关于工人工资问题的函》两份。证明目的:截止2021年8月,跃发公司拖欠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996412元;截止2021年12月8日跃发公司拖欠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2215084元;结合证据十新希望公司已付工程款明细表及付款银行流水回单,新希望公司已向跃发公司账户付款合计65048736.19元,已达合同价88%的,该支付比例是足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进一步证实跃发公司不仅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施工合同的明文规定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且在已经得到88%进度的工程款,足以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违背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基本保障规定,拒不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且在明知的情况下长期拖欠,主观上违法违规的恶意明显。该事实进一步证实跃发公司毫无施工的诚意毫无施工的能力,已经以事实表明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新希望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仅系基于施工合同的明文规定,基于《民法典》的直接规定,且系直接基于跃发公司的这一事实行为。该事实下,解除合同诉求损失赔偿不仅是任何权益受损方依据合同及法律应享有的权利,且是任何人基于正常的生活对自己受损权益维护的唯一正确做法,也是法律对此情况下守约方权利维护的应有之义。
跃发公司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由法庭进行审查。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新希望公司在进行招标时,并没有提供全部施工图纸,新希望公司的招标方式是清单招标。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新希望公司招标时并未提供全部施工图纸,因此也就不存在跃发公司在其施工图纸的基础之上进行所谓的技术保证,招标时跃发公司并不知道新希望公司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被代2:补充证据五的质证意见,新希望公司提供的是建筑工程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两个部分,新希望公司主张的20%的违约金使用的通用条款的部分,而该通用条款和建设部发布的通用条款不一致,对该合同通用条款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应当以建设部发布的通用条款为准。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新希望公司该证据的证明目的2、3、4、5、6、7无异议,其余证明目的均与其诉讼请求无关联。对该证据我方将在举证时,同样进行证明新希望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合同当中约定不能成立。对第七组证据,需要请新希望公司提供副本,庭后进一步核实。证据七图纸到现在为止,新希望公司都不能提供经过相关行政技术部门审核的蓝图,当时的招投标报价是模拟清单报价,而不是新希望公司现在主张是提供了图纸以后我们的报价,所以更不存在我们对该报价质量的保证问题。对第八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跃发公司并没有擅自撤场,新希望公司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对第九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这两家检测机构所做的检测结论真实性表示怀疑,从合法性的角度看新希望公司委托该两家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从检测程序上看,新希望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时,也未告知跃发公司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和取样。从关联性来看,该两份检测报告并不能完全反映工程存在的所谓质量问题,也没有分析质量问题的成因。跃发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第十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跃发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总额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新希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节点的进度款。因为案涉两个标段的工程,招标价也就是合同价是73760000元,而清标价则达到86963053051元,如果按照该价款新希望公司并未付到相应的节点,之所以清标价比招标价高出1000余万元,是由于新希望公司在施工过程当中边施工边出图导致工程量巨额增加,新希望公司在最后一次进度款申请后并未再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应该是新希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第十一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该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进行承担。对第十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核实,关联性有异议。企业的盈利情况不能已规模大小来衡量,应该以企业的经营水平、能力和市场因素来衡量。对第十三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任何工程的混凝土都是由生产企业生产的,跃发公司系购买混凝土自行施工,不存在工程转包施工问题。对第十四组证据,该事实不需要证明,对合同与函不知情,其真实性无法发表意见。对第十五组证据,工人工资问题,是由于新希望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不足以证明跃发公司没有施工能力,案涉工程已经基本建设完成。真实性无异议,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新希望公司未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新希望公司申请冻结跃发公司银行卡,故我公司800余万元冻结不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新希望公司一直由此证明跃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该证据也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对第一至第六组证据,跃发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七组证据系电子版,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跃发公司对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九组证据,该鉴定系由新希望公司单方委托,现场勘查与取样均未经跃发公司确认,本院不予采纳。对第十组、第十一组证据,跃发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十二组至第十五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跃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楼房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项目(一标段)土建钢结构】项目总承包合同、【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楼房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项目(二标段)土建钢结构】项目总承包合同,证明目的:1.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2.5条约定,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新希望公司违反约定私自委托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4.2条、专用条款15.4条约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当通知承包人整改,只有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两次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但新希望公司未通知跃发公司整改,其诉称解除合同并要求跃发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约定的依据。第二组证据:整改回复通知单,证明目的:证明跃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整改义务,此次诉称的质量检测结果并未告知跃发公司,跃发公司并不存在新希望公司诉称的回避推诿拖延的态度。第三组证据:1-10期一、二标段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证明目的:证明新希望公司的已付工程款都是经过严格审核支付的,并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问题,反而是新希望公司未按照签增加的工程量计算应付进度款,第三项诉请不成立。第四组证据:跃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后确定的工程包干总价表,证明目的:证明该文件确定的案涉工程总价为86963053.51元,按该结算价款新希望公司还应付跃发公司工程款21914317.32元。第五组证据:跃发公司自行自做的剩余工程量清单,证明目的:证明工程已经基本竣本,解除合同没有必要。第六组证据:现场照片、视频,证明目的:1.工程已经基本完工;2.跃发公司仍然在工地看管工程,并带领整改或交付工程,新希望公司诉称的跃发公司自行撤离现场,并采用规避的方式没有事实依据;3.新希望公司已经动用了全部由跃发公司承建的工程。
新希望公司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跃发公司的证明目的。跃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和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施工,造成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其明知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在工程未完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采取自行撤离现场以及回避推诿拖延的态度,亦明确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新希望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新希望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至于新希望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系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跃发公司提出的违反约定私自委托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的情形。同时,该证据系跃发公司自行提供,该证据已明确证明了新希望公司主张的20%违约金系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的内容,跃发公司对此是明知的。通过该份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足以证实跃发公司不仅不尊重事实,且系在明知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放任其违约行为对新希望公司权益的损害!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1.合同第47页第3条3.1总工期和开竣工时间,明确写明“本工程总工期为[150]个日历天”。合同第15页承包人分包项下专门规定“6.1.1末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或内部承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合同第47页第4条工程质量,明确约定“4.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B50210-2001)、《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修订版)及配套的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图纸、合同文件中各种技术说明等验收,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本工程取得合格标准。4.2本工程的其他质量要求详见合同专用附件《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该文件亦是验收依据的一部分。3.第48页5.2明确约定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4.第48页5.3一标段含税暂定总价为:¥41180000元;二标段含税暂定总价为:¥3258000元,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模拟清单招标,最终结算价款以甲方结算审计结果为准。5.第50页5.8.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双方认可的工程总造价的80%。合同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第33页12.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中12.2.1承包人对本工程实行施工总管理、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标准化工地、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工作。合同第37页15.2.1承包人承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资质、安全责任主体资格,严禁联营或挂靠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形。(1)合同第15页承包人分包项下专门规定“6.1.1末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或内部承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合同第38页第15.3.6条约定“在以上违约责任基础上,如逾期开工超过15天以上,或者总工期拖延30天以上,或者各节点工期累计拖延(或擅自停工期限)达到4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3)合同第40页15.7.1明确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依约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未付款一律不再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另行补足。如发包人愿意接受承包人已经施工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在确认扣除或收到足额的违约赔偿后,按已完成合格部分应付金额的80%结算(质保金同样按照审计结算总违约金额3%划扣)。本案的事实表明,跃发公司明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5个月,自2020年7月9日开工,应于2020年12月9日完工。而2021年9月,此时跃发公司已经撤场,且从没有向新希望公司表明或报请过对工程竣工验收,而新希望公司收到五河法院送达的名为刘建勇提起诉讼的诉状、证据及法院传票,自此后才知道,跃发公司江苏跃发在施工中,违背涉案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第15页第6.1.1条)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施工中是将案涉工程交由了无资质的孙高峰(跃发公司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该人是保修人员,而实际却将工程交由该无资质个人施工)个人施工,孙高峰又将工程的主要施工任务混凝土浇筑,违法转包分包给了无资质的个人刘建勇施工。正是跃发公司的这一重大违法违约行为,造成案涉工程混凝土强度无一处合格,甚至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新希望公司知道跃发公司实际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施工的事实后,立即着手准备提起诉讼。该事实表明,跃发公司是在明知其负有的合同义务,明知其未严格、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却在收取了新希望公司给予几近88%的工程款后,认为自己利益已经实现,而以拖延推诿态度,放任违约行为对新希望公司基本利益的损害。不论跃发公司如何进行无理辩解,跃发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其向新希望公司提交过验收申请的证据或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该事实足以表明,跃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是明知的,对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不可能通过验收是明知的!跃发公司是在明知上述情况下,拖延十一个月且没有任何弥补行为!实际是以无视合同义务的方式,放任其违约行为对新希望公司权益的损害!至于新希望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系在知道跃发公司违法违约的事实后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不存在跃发公司提出的违反约定私自委托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的情形。且新希望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性进行司法鉴定。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跃发公司是施工单位,该组证据是“整改通知回复单”,是施工单位施工对其施工中不合规不合要求之处进行整改后作出的回复。即施工单位将其对不合要求之处的整改情况回复给发包单位。该证据恰证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跃发公司存在大量施工问题及质量问题。该组证据能够看出整改的通知都是限于施工的表面,涉及的是施工安全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而本案主要争议的是混凝土强度不合格,而混凝图强度是否合格不能凭肉眼判断。结合涉案施工合同第51页第6条发包人相关人员及监理权限的明确规定:6.1发包人代表为[龙文彬],联系电话:[155××******]。6.3现场签证由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牵头,发包人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发包人代表签发。6.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所有文件(包括函件、通知、现场签证单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发包人代表或现场管理代表如有变动,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经向发包人核实,跃发公司提供的该组全部证据,均为跃发公司自行制作,仅有跃发公司自己的印章,没有任何发包人签章或授权人签字,全部是跃发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既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件,也不具有任何真实性,且明显存在制作虚假证据扰乱法庭审理。该整改回复单的内容亦足以证实跃发公司明显在颠倒黑白。跃发公司是施工单位,改组证据是“整改通知回复单”,在施工实践中,“整改通知回复单”是施工单位对其施工中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之处进行整改后向监理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回复。该证据恰证明跃发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施工问题及质量问题。本案主要争的议是混凝土强度不合格,而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必须是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检测,任何人也不能凭肉眼判断。对第三组证据,新希望公司提供的进度申请表跟实际支付的数额基本一致,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表明,新希望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任何对发包方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甚至没有任何拖延行为。新希望公司作为发包方,足额支付的工程款,其目的就是获得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早日交付使用。而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安全性不合格,是一个有严重质量无法使用且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新希望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发包工程的目的是获得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现新希望公司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如经鉴定工程修复费用较高,司法实践中即不再支持修复,而认定工程无价值,跃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理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65048736.19元。跃发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仅与常识常理不符,且再次显示跃发公司的恶意违约。该证据表明,新希望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甚至没有任何拖延行为。新希望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就是获得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早日交付使用。而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结构安全性不合格,是一个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且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新希望公司作为发包方,发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现新希望公司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如经鉴定,工程修复费用较高,司法实践中即不再支持修复,而认定工程无价值,跃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理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65048736.19元。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该组证据背离案涉合同中第5条“合同价款和支付”中5.1“合同计价方式”约定“合同计价方式:模拟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承包人综合考虑进项抵扣且经充分论证后确认的价格,除非另有约定且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在竣工结算时均不予调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正式施工图完成后,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量复核并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计价原则确定本工程施工图含税包干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另行签订以施工图含税总价包干为计价方式的补充协议。若三个月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双方就清标工作未能达成一致,则发包人将按发包人核定产值的90%确定付款产值,进度款按付款产值的75%支付,直到双方清标完成”,而原跃发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含税总价包干为计价方式的补充协议,不存在跃发公司主张的包干总价,双方采用的是模拟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该组证据背离案涉合同的明确约定,完全是跃发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没有任何新希望公司的确认,仅有跃发公司自己印章,没有任何发包人签章或授权人签字,不符合基本的证据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合同明确约定,6.3现场签证由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牵头,发包人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发包人代表签发。6.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所有文件(包括函件、通知、现场签证单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发包人代表或现场管理代表如有变动,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原跃发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含税总价包干为计价方式的补充协议,不存在跃发公司主张的包干总价,双方采用的是模拟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且,本案现有证据证实的的基本事实是,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性不合格。另,本案是发包方新希望公司提起的诉讼,主要诉求系工程质量不合格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该诉求最核心的是工程质量问题,而不是工程量问题。不论是《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质量合格,是施工方有权获得工程款的首要前提,无此前提施工方无权收取工程款。跃发公司显然是明知无此前提,而故意在误导法庭。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规定,施工方有权收取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施工人也无权收取工程款!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该清单系跃发公司单方制作,并未经过跃发公司确认。该组证据背离案涉合同的明确约定,完全是跃发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没有任何新希望公司的确认,仅有跃发公司自己印章,没有任何发包人签章或授权人签字,全部是跃发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不符合基本的证据要件,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跃发公司未按期完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无法确定剩余工程量。同时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严重损害新希望公司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新希望公司有权且有必要解除合同。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严重损害新希望公司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无一处合格,不仅是达不到施工设计标准,甚至达到不到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混凝土强度不足的修复,不属于一般施工的范围,也不是一般施工的技术,而是需要专业修复人员按照经过论证的专业修复方案修复。而事实表明,截止2021年8月,跃发公司拖欠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996412元;截止2021年12月8日跃发公司拖欠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2215084元;结合新希望公司已向跃发公司账户付款达合同价88%的事实,足以表明跃发公司不仅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施工合同的明文规定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且在已经得到88%进度的工程款,足以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违背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基本保障规定,拒不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且在明知的情况下长期拖欠。该事实进一步证实跃发公司毫无施工的诚意毫无施工的能力,已经以事实表明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跃发公司的证明目的直接违背基本事实。对第六组证据,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达不到跃发公司的证明目的。跃发公司代理人一方面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方面又作为证据和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该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亦不能证明跃发公司未撤离现场,也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新希望公司以进行使用。该视频录制于2021年12月9日,即第一次开庭前一天。视频显示且跃发公司在视频中确认,跃发公司在施工现场留守一名看场老人,却没有任何施工人员,即跃发公司在明知工程已经逾期且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在明知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施工人员全部撤场,仅留有一名看场老人,该事实足以证实跃发公司毫无施工的诚意毫无施工的能力,已经以事实表明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跃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向新希望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跃发公司应付的首要合同义务!不论跃发公司在庭审中如何进行无理辩解,跃发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其向新希望公司提交验收申请的证据或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该事实结合新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表明,跃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明知工程已经逾期,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明知工程未竣工验收,明知工程达不到交付使用条件,而以无视其应付的合同义务的方式,放任其违约行为对新希望公司权益的损害!跃发公司在明知涉案工程已经逾期一年的情况下,以毫不作为的事实,明确表明其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加之,跃发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结构安全性不合格,不仅不能使用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新希望公司的建房目的完全落空!对于跃发公司视频中显示厂房内有设备,涉案施工合同第16页6.2发包人项目设备安装发包条款,此处明确规定:6.2.1发包人项目设备安装工程是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或直接确定各设备安装单位,与各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署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由设备安装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各相关专业工程,发包人支付各安装单位工程款。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设备安装单位进入,并负责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设备安装单位提供配合。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确定的配合工作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也不得再向各设备安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6.3配合。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设备安装单位提供配合服务,在现场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承包人配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第三方安装单位收取配合费,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双倍收取费用的违约金。若收取此费用影响进度、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提供以下配合和服务:6.3.1在编排的施工进度总计划中,应熟悉各专项安装单位的具体要求,充分进行各项技术交底,充分全面地考虑各设备安装单位的进场时间、施工工期和配合条件;6.3.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给各专项安装单位提交其进行施工的工作面,工作面须满足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的条件。6.3.4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各相关设备安装单位联系,核对清楚各设备安装单位专业工程图纸与承包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由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单位实施的预留预埋工作,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覆盖前,与设备安装单位确定预埋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等位置,并给予各施工单位足够的时间去做相关的施工;除合同约定由设备安装单位施工的预留预埋外的其它预留预埋工作均由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请各设备安装单位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3.8承包人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相关设备安装单位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6.3.10除以上配合事项外,承包人还须提供:各设备安装单位施工安装后的墙面局部修复及砼灌浆抹灰处理,如发生费用,由承包人与各设备安装单位自行协商处理。正如本项目施工合同名称所表明的,本工程是“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楼房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即发包方在发包时已经明确表明了,工程是猪场,是养殖生猪用的厂房,养殖设备是必须的,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养殖设备由第三方安装时,是由承包方管理和配合。这是因为有些设备只能是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安装才能安装进去才能安装牢固。这是厂房施工的基本常识。事实上,新希望集团之所以会对厂房质量委托检测,就是因为第三方通过安装设备发现楼体坚固度不足,新希望集团接到反映后,从安全角度及界定责任的角度,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表明,案涉工程混凝土强度无一处合格,甚至达不到国家强制性的最低标准!不仅质量不合格且具有巨大的公共安全隐患!跃发公司提交的拍摄于2021年12月9日的视频中,已经明确确认,涉案工程一直是跃发公司安排的人员在看管,工程一直处于跃发公司的管控之下。
本院认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新希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系复印件,新希望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跃发公司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第三组证据,新希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四至第六组证据,该证据系由跃发公司单方制作,新希望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其不予采纳。
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核判断,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8日,新希望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徽长淮园艺场13500头楼房母猪场+72000头平层育肥场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土建钢结构工程发包给跃发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标段工程施工面积约54855.8㎡,造价暂定41180000元;二标段工程面积约63450.7㎡,造价暂定32580000元。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两个标段工程总工期均为15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五方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且授权代表签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合同签订后,跃发公司进场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具有解除的情形;2.跃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新希望公司返工、加固、修复费用;3.跃发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新希望公司工程款及退还的数额如何确定;4.跃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新希望公司违约金及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5.案涉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优先用于偿付案涉款项。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通用条款第15.4条约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过整改两次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新希望公司并未通知过跃发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故无论案涉工程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新希望公司径行解除合同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承包人负有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据此,跃发公司作为承包人,负有向新希望公司交付作为工作成果之建设工程的义务,跃发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因质量不合格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根据其向新希望公司实际交付的工程状况进行判断。但是,跃发公司并未向新希望公司交付建设工程,尚不能认定现存的工程系跃发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时交付的工作成果。双方当事人仍处于合同拘束之状态,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现存工程的质量不合格,该工程仍处于跃发公司的占有之中,跃发公司可以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以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用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据此,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度、质量享有检查权,其目的在于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而非据此享有解除权。综上,新希望公司以跃发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本院对其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至第五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合同通用条款第3.2.5条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新希望公司在未征得跃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委托山东省检测部门进行鉴定,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另外,合同通用条款第3.4.2条约定,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拆除和重新施工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整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该条约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故即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新希望公司应当通知跃发公司进行整改,在跃发公司拒绝整改或因其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新希望公司始得主张修复费用或因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其径行提出的修复费用及违约金主张与合同约定相悖,于法无据。因跃发公司尚未最终交付建设工程,其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新希望公司主张跃发公司退还工程款亦缺乏事实依据。鉴此,新希望公司关于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偿付讼争款项的主张亦应一并驳回。
综上所述,新希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人民陪审员 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用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