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69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仰徐工业园一组(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3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