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仰徐工业园一组(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发公司)、第三人**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44元,合计5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