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仰徐工业园一组(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发公司)、第三人**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44元,合计5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