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良臣,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拥翠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40042958890。
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784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784执恢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刘陆洲
审判员 于 德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