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5043号
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良臣,经理。
被告:安丘市华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建设局院内)青云大街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亮,经理。
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华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2元(已减半),由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安志鹏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5043号
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良臣,经理。
被告:安丘市华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建设局院内)青云大街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亮,经理。
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华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2元(已减半),由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安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