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4955号之二
原告:安丘市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拥翠街东首财政局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660195827G。
法定代表人:王小亮,总经理。
被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40102F。
法定代表人:张良臣,总经理。
原告安丘市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安丘市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