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丘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40102F。
法定代表人:张良臣,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丘市东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19)鲁0784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鲁0784执2265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可在二年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臣
审判员  孙 栋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