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2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辰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328号合力大厦2401,组织机构代码:316822350。
法定代表人:诸斌。
被执行人:宁波宝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代码:739472559。
法定代表人:*幸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辰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宝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辰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81执2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