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2140号
原告:**来,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01769376。
法定代表人:伍敬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与被告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中原告未就其受伤的事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未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进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婷婷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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