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2执异26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民生大厦四层。

负责人:郑希金。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子午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以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与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执行机构作出(2020)冀02执188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豪门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请求撤销(2020)冀02执188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对豪门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古冶赵各庄支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486180元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8日,豪门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赵各庄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两户,专项用于中国古冶特产大世界项目(1号地块)(一期工程)、中国古冶特产大世界项目(2号地块)(一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使用。2020年12月28日,唐山中院遵化执行大队将豪门公司开立的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共计1486180元扣划。申请撤销以上执行行为并将资金予以追回。

***辩称,本人在执行中,2020年11月27日,法院在豪门公司的账上执行到了40余万元,该笔款项并非异议人所述两个账户上的款项,后续就没有执行到任何款项,执行机构把豪门公司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2020年12月25日,通过视频,豪门公司愿意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我就同意解封,豪门公司提供了异议人所述的两个账号,我不知道这是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执行机构将钱扣划,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一切责任应由豪门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与豪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281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豪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冀02执188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豪门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738465.81元。2020年12月28日,执行机构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豪门公司账号13×××96内款项863240元、账号13×××95内款项622940元。合计扣划两账号内款项1486180元,并实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中铁五洲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豪门公司(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丙方、合作银行)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其中载明:由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专用账户,作为中国古冶特产大世界项目(1号地块)(一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乙方账户:13×××95。该账户详情中显示,账户性质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途为其他交易托管资金。该账户内的主要交易流水共两笔:第一笔,2020年10月10日网络转账打入623300元,备注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第二笔,2020年12月28日司法扣划622940元,备注为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

中铁五洲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豪门公司(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丙方、合作银行)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其中载明:由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专用账户,作为中国古冶特产大世界项目(2号地块)(一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乙方账户:13×××96。该账户详情中显示,账户性质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途为其他交易托管资金。该账户内的主要交易流水共两笔:第一笔,2020年10月10日网络转账打入863600元,备注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第二笔,2020年12月28日司法扣划863240元,备注为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名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名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案涉账户13×××95、13×××96的性质已标明为专用存款账户,结合针对案涉账户签订的两份《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以及案涉账户的银行流水,应认定案涉账户系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该专项账户,执行机构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名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而对其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机构执行两案涉账户的行为不妥,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唐山市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冀02执188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对于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3×××95内622940元、银行账户13×××96内863240元,合计共1486180元的扣划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樊绫钰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文瑶

书 记 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