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6536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783331E。
法定代表人:周长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北京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子午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10519525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旭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凯悦家苑二期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DG55CX9。
法定代表人:郝守新。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斯公司)与被告唐山豪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旭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莱恩斯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蔡 爽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