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楼盘AB座(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天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宝路66号。
被执行人:代建设,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爱梅,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生,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
被执行人:代大虎,男,汉族,1988年1月1日生,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建设、王爱梅、代大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建设、王爱梅、代大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建设、王爱梅、代大虎的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