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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设、代大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民终3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建设,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大虎,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梅,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田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楼盘**座(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汇处)。
负责人:张天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非,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河,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宝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星、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
诉讼代表人: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田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建设、代大虎、王爱梅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建设、代大虎、王爱梅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建设、代大虎、王爱梅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建设、代大虎、王爱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86元,减半收取72693元,由上诉人代建设、代大虎、王爱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根义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朱雅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