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民初53号
原告: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监。
被告: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法定代表人:吉安模,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正在我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我院管辖。本院经研究后认为,原告诉请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所在地为桂林市临桂区机场路北面321国道西面,属于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辖区,由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处理便于在当地化解矛盾纠纷,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苗小所
审判员程锦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荣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