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328执241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2023)桂0328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于同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及利息155201.74元;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元、执行费2228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158825.74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属实,本院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