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升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35开发区新开街道奥瑞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升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835号
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奥瑞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经营者,黄东,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升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奥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升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奥瑞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奥瑞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