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荣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他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姜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2022)鲁1503诉前调确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503执615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3诉前调确54号民事裁定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任家红
审 判 员 张绍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军
书 记 员 杨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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