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荣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1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华,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亮亮,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魏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姜传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乐,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原审第三人: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以北、疏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孟凡勇,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永乐,原审第三人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上诉费金额及交费期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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