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荣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3执保110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姜传胜,执行董事。
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对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因其中一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进行解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本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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