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110号
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姜传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2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本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