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荣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102号
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姜传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2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培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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