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执1008号之一
申请人: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芦贻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路西(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6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46600元。因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汽车四辆,其中一辆已达报废标准,其余三辆被我院轮候查封,均暂无法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申请人未明确表示使用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646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郭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子晶
书记员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