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芦贻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产业集聚区(中州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豫E×××**长安牌、豫E×××**解放、豫E×××**长安牌、豫E×××**奥迪牌汽车四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