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某某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
住所:台安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台安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芦贻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97-2楼2单元202号
本院在执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鞍山市奥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辽宁**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组中,所涉及的查封物及抵押物现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尤学军
审判员  王 鑫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