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4329号之一
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南)17号剑桥郡花园3区3幢5**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MBNP4Y。。
法定代表人:姚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三路3号德雅居商住小区D幢一层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998106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2955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6元,减半收取为6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8元,由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7916元,其多预交的6408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