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43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南)17号剑桥郡花园3区3幢5**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MBNP4Y。 法定代表人:姚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三路3号德雅居商住小区D幢一层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9981069R。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2955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1581.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43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1581.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