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1214号 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和泰路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6224.53元;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尚欠工程结算款22290.85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完成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尚欠利息1716.4元);原告享受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19年8月7日,原告中标被告的《**中山***项目临时变压器迁移工程》项目,2019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山***项目临时变压器迁移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1122.64元,合同约定上述工程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及被告要求完成完工通电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并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进场开工,2019年11月22日实际完工,2019年11月23日验收合格,同日为保修起算日期。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4898.11元工程款,截至2021年11月23日,保修期满两年,被告尚欠原告工程结算款22290.85元及保修金3933.68元,原告已向被告多次催告无果。 天宝公司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中,**公司保证其所提交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中山***项目临时变压器迁移工程合同》显示系发包人天宝公司与承包人**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约定主要内容为: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131122.64元,其中不含税造价120296元,税率9%,税额10826.64元。工期3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及甲方要求完成完工通电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并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7%,同时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等。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表》显示:项目名称为**中山***项目,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0月24日,实际完工日期2019年11月22日,验收合格日期2019年11月23日,保修起算日期2019年11月23日,**公司完成**中山***项目工程,自检合格。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处显示“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处显示“***”,验收结论处勾选合格后并有“***”签名。根据《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显示甲方天宝公司于乙方**公司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合同款项为131122.64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3933.68元,于2022年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无息发还。尾部有天宝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私章,乙方处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订协议书后,**公司称天宝公司仅支付了104898.11元,尚欠26224.53元未付。庭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天宝公司拟定的前述协议书。 本院认为,**公司诉求天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有《**中山***项目临时变压器迁移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为证,天宝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公司提交并保证真实的证据以及法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公司自认天宝公司已支付了104898.11元,天宝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现**公司起诉要求天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224.53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约定“工程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并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7%”,根据**公司陈述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达成《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故逾期付款的利息应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于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天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24.53元及利息(以2229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已由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