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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万洋众创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7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万洋众创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江万洋众创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7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万洋公司支付设计费102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1、从2021年7月30日起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2022年4月28日,即金额为17,104元;2、剩余设计款项102,900元加上述拖欠金额所产生的利息17,104元,两项合计为120,004元,此款项从2022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时止,暂按2022年10月12日止,所剩设计及利息欠款120,004元,所产生的利息为8,573元,拖欠余款120,004元,即两项合计128,577元)给**公司;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万洋公司提供了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是错误的。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在**公司完成设计方案后,须由**公司将该设计图纸提交给供电管理部门审批,报批的主体是**公司,这明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强行增加了**公司的合同义务,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公司已完成设计图纸并全部交付给万洋公司。**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将设计图纸全部交付给万洋公司,万洋公司也利用**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用于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且万洋公司也利用**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在2022年5月份完成第一期客户的通电。这些事实表明,**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已经符合《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的约定,并经万洋公司的审定和确认。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当中并未约定**公司的履行期限,因此,只要**公司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跟进设计图纸的变更,并协助万洋公司完成用电审核报批,**公司就没有违约。证据显示,直至2022年7月27日,**公司仍然依约参加万洋公司组织的会议,协助万洋公司完成第二批变压器的报装,**公司没有违约。四、即使认定履行用电方案报批义务的主体是**公司,提交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万洋公司无权以**公司未履行从合同义务为由主张拒绝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主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万洋公司辩称:一、根据《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4.2.1条之规定,**公司必须交付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公司一直未能实际交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提交第一批设计图纸时,万洋公司自2021年5月起就跟**公司沟通该图纸存在的问题,并于2021年6月18日协调供电局进行园区变配电的协调会,于2021年9月7日邀约**公司设计代表**到广东电网阳江城区供电局进行设计图纸的具体修改工作,但事后**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仍不能通过供电局的审查即不符合用电规范,万洋公司根本无法使用该图纸。2021年年底,万洋公司所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为广东天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厚公司)。因向客户交房在即,且万洋公司无法使用**公司未通过供电局审查的设计图纸,所以去函中标单位天厚公司要求其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原由**公司提供的电力设计图纸,所以天厚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广州市愈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愈峰公司)出具第一批施工图纸并通过供电局的审查,万洋公司才可以使用该图纸为客户报装电力设施。综上可知,**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批设计图纸时已经构成违约,但万洋公司仍在于2022年4月28日向**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44100元,支付该款项是设计合同5.2.1约定的初步设计文件,而未涉及接下来的第一批、第二批设计图纸。二、本设计合同关于设计图纸的部分并无主从义务之分,设计图纸通过当地供电局审查也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根据《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6.1条关于设计图纸变更的条款可知,在设计图纸通过审查之前,一切的修改、补充行为都是属于**公司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范围,不需要万洋公司另外支付补偿。本设计合同目的就是万洋公司使用**公司设计的符合当地供电局规范的图纸,为园区的客户顺利地完成电力设施的报装工作,合同也在不同条款中约定**公司需配合万洋公司完成报装工作并按规定完成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所以在万洋公司提交部分设计图纸之后,万洋公司便组织当地供电局、**公司等单位进行协商,以调整设计图纸通过审查,万洋公司才可以使用该设计图纸报装电力设施。设计图纸通过当地供电局的审查需要**公司持续不断地配合。另外,万洋公司对**公司的函询内容中已经载明设计图纸的最迟交付时间,这就是本设计合同的履行期限,如不在该期间交付,等客户向万洋公司主张损失后再交付显然已经无实际意义,故万洋公司是一再容忍**公司的违约行为。综上,**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导致万洋公司工期不断延后,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万洋公司合理合法使用合同解除权并无拖欠合同约定款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万洋公司立即支付设计费102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677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1、从2021年7月30日起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2022年4月28日,即金额为17104元;2、剩余设计款项102900元加上述拖欠金额所产生的利息17104元,两项合计为120004元,此款项从2022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时止,暂按2022年10月12日止,所剩设计及利息欠款120004元,所产生的利息为8573元,拖欠余款120004元,即两项合计128,577元)给**公司;二、判令本案所涉及全部诉讼费由万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洋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公司(设计人、乙方)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阳江万洋众创城A4-1-6地块配电工程进行设计,乙方接受甲方的设计任务进行本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1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和供电部门的规范进行本项目的10KV供电方案总规划设计,设计方案须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的审批,须配合根据发包人对地块的建筑规划调整对10KV供电方案后期的深化及修改。合同4.2.1约定乙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向甲方交付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规程)、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并对其质量负责。4.2.2约定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会审,根据会审结论负责必要的设计调整和补充,负责向甲方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合同5.1条设计费含税价为147000元。合同5.2条约定设计人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并经审定交付,经发包人确认并交付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30%即44100元,剩余的70%设计费在原告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定交付,经被告确认并交付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如乙方在施工招标中标本项目,则减免设计费用,已收取设计费用在施工费中扣减,如其他施工单位中标项目,则由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用。6.1条约定:乙方提交设计文件通过当地电力部门会审之前的任何修改、补充、整改均视为乙方正常的设计工作,不视为设计文件的变更等内容。 2021年3月,**公司向万洋公司交付变配电工程施工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2021年7月10日万洋公司就配电工程开展招投标工作,其使用的图纸为**公司的初步设计方案。**公司未中标该项目。2021年9月10日,万洋公司发文致**公司,要求**公司配合派设计师驻场并协助报装等工作。2022年4月28日,万洋公司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初步设计款44100元给**公司。2022年5月9日,万洋公司发文致**公司,要求**公司于5月15日前提供经当地供电局审查审批通过的电力施工图纸,若未能提供,导致万洋公司无法施工等情况,万洋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终止电力设计合同等内容。**公司回函称,设计单位已按业主要求设计满足业主方的施工方案图纸,业主的集团公司也参与了审核,同意施工方案,发包工程施工招标;施工图给供电部门审查审核,必须经业主提供报装用电后,阳江供电部门批复的供电方案等作为设计依据等内容。后万洋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27日多次致函**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经过当地供电局审查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但经沟通后未果。2022年7月30日,万洋公司以**公司未能按规定完成当地供电部门的技术审查,且经万洋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完成等为由,万洋公司向**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工作联系函。 在一审诉讼中,万洋公司主张正确的流程为万洋公司委托**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公司提供初步的图纸供万洋公司初步审查,看是否符合万洋公司的规定及用电要求,在**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与供电局沟通,做到符合当地用电规范,如设计中有不符合需要整改的地方,**公司也可以直接调整设计图纸,设计合同3.1方案设计第一点明确说明设计方案须通过地方供电部门的审批,这个义务是设计方应当完成的,并不是发包方或者施工单位的责任;因**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万洋公司所需的图纸,万洋公司剩余70%的设计工程是万洋公司协调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出的设计图纸后通过了当地供电局的审核并投入施工的,故万洋公司不需要支付余下的70%的费用。**公司则主张根据设计合同第5.2条第二款的约定,**公司完成的设计图纸并不需要经过当地供电局审核,只是要万洋公司完成审批即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不满足国家政策,不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不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反,万洋公司能够利用**公司的图纸进行施工招标,并利用图纸完成第一期用户的通电,说明**公司所提供的设计图纸符合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万洋公司双方签订的《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切实履行义务。《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中3.1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和供电部门的规范进行本项目的10KV供电方案总规划设计,设计方案须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的审批,须配合根据发包人对地块的建筑规划调整对10KV供电方案后期的深化及修改;合同4.2.1约定乙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向甲方交付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规程)、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并对其质量负责;5.2条约定设计人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并经审定交付,经发包人确认并交付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30%即44100元,剩余的70%设计费在**公司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定交付,经万洋公司确认并交付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等内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万洋公司提供了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且经万洋公司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公司已构成违约。因**公司未提供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导致万洋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设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万洋公司已于2022年7月30日向**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工作联系函,万洋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万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款项即44100元设计费给**公司,现**公司请求万洋公司支付余下70%的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能成立,万洋公司亦不同意支付,对于**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认为设计方案由万洋公司完成审批即可、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不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的要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435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南方电网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供电方案协议》,拟证明万洋公司早在2021年12月17日前就利用**公司提供的供电方案提交给供电部门审批,供电部门在2021年12月17日作出供电方案答复,但万洋公司直至2022年5月21日才将该答复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在2022年5月27日将施工图纸交付给万洋公司。但事实上,万洋公司在2022年3月26日前已将《供电方案答复》转交给其他单位,由其他单位出具施工设计图,万洋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万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工作联系函》(20220728-1),拟证明因**公司不能提交电力施工图纸(须经当地供电局通过审核),万洋公司委托天厚公司出具施工图纸的事实;一份《工作联席会》(NO:2022072801),拟证明天厚公司接受万洋公司委托并如期出具电力施工图纸的事实。经质证,万洋公司对**公司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聊天记录中,万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送的是**公司出具设计施工图纸的材料,**公司需要根据这些材料初步出具设计图纸,然后再将设计图纸报送供电局审批。关于《中国电网供电方案答复书》,这就是**公司出具施工图的前置条件。之所以万洋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提供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答复书,是因为本答复书也是**公司的合同义务之一,但对方没有履行协助万洋公司取得供电答复书,此答复书是出具施工图的条件之一。**公司对万洋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从2022年7月28日的《工作联系函》中可以看出,万洋公司未与**公司解除合同,仍在合同期限内就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另外,**公司还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是**公司下属公司的设计负责人,也是**公司的员工……涉案设计图纸前期是我负责的。前期一直是我协助万洋公司申请资料,供电部门认为提交用电资料不满足他们的要求,我们一直没有收到供电局的批复文件,所以我们的图纸受这个影响没有按供电要求设计给他。招标设计方案出来了,由于万洋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完全,供电部门一直没有批复下来,导致**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完成最后的设计图纸。我负责到2021年年底,之后不是我负责的,我不清楚,我之前没有收到过联系函。之后是汤总和**负责的”。万洋公司主张**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公司、万洋公司签订的《供配电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为有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于合同约定**公司根据万洋公司的需求和供电部门的规范进行本项目的10KV供电方案总规划设计,设计方案须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的审批,**公司须配合根据万洋公司对地块的建筑规划调整对10KV供电方案后期的深化及修改,**公司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向万洋公司交付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规程)、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并对其质量负责。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万洋公司提供了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且经万洋公司多次与**公司协商和催告,**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导致万洋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设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公司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万洋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万洋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一审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万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款项即44100元设计费给**公司,现**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对其请求万洋公司支付余下70%的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万洋公司提供了通过地方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且万洋公司提供的多份工作联系函证明**公司经过了多次催告仍然没有协作履行合同,一审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判决驳回**公司请求万洋公司支付余下70%的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广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