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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6070号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建明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吕继敏,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关新村门市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洪。
被告:**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家铺乡江查铺村。
法定代表人:唐庆丰。
被告:唐庆丰,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县。
被告:唐福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县。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庆丰、唐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翠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雪娜
书 记 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