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1228号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建明大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96587889H。

法定代表人:吕继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西关新村门市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洪。

被告: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陈家铺乡江查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海军,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田县。

被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田县。

被告:唐福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田县。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唐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建、***、王海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在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80万元,到期日。2018年6月28日,期限一年月息8.7‰,贷款方式:保证担保,由被告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建、***、王海军提供担保。截止到2020年4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贷款到期后经该社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被告均称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建、***,原告不能提供该四被告的现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该四被告核实相关情况,亦不能提供被告王海军的联系方式且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向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建、***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退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海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