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4964号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吕继敏,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毅,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被告: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王海军,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唐福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田县地旺商贸有限公司、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唐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艳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