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唐山市亨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5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2号。
负责人:戴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市亨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唐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唐福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陈家铺乡江查铺村。
法定代表人:唐庆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唐福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审被告:唐庆丰,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唐山市亨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建、唐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孙乾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