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5执139号之四
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甘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本院(2019)甘05执139号案件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6004792.71元及利息(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返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150000元、支付违约金540000元、赔偿申请人律师费13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61568元,以上六项共计6895160.71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欠款和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甘05执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95160.71元予以冻结、划拨,以抵偿其欠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2020年5月12日,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正在向外转让该案债权,请求延期执行该案。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2020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院(2019)甘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向第三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该案全部债权双方并已履行完毕。2020年6月4日,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6日恢复(2019)甘05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2020年6月4日,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由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出具的双方已完成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2020年3月15日,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与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将其对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等债权6833592.71元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3月27日在甘肃法制报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对债务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告通知。目前,双方债权转让行为已完成。本院认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与申请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自愿合法,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2020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1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2019)甘05执9号即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与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开两次拍卖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幢,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甘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三被执行人应给付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为6004792.71元、利息148743.72元、返还农民工工资150000元、违约金540000元、律师费1338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7424.81元、执行费61568元,上述八项案件款及费用共计7101329.24元(其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57792.81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为工程款6004792.71元)。现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以二次拍卖保留价(总价5080万元)接收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部分房产以抵偿债务。2020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1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幢[房产证号:天房权证秦州区字第20156108号,建筑面积1218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秦05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667平方米。]的其中建筑面积1501.89平方米房产作价6262585.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6262585.52债务(其中含实现债权的费用257792.81元)。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交付了上述房产。 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实现转让原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6262585.52元。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未受偿一般债权金额为838743.72元。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三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刘陇青 审 判 员 李小录
法官助理 朱军锋 书 记 员 陈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