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5执9号之六
原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甘0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本院(2019)甘05执9号案件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原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法律服务费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68.76元、执行费105732元,以上四项合计38437600.76元。但上述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甘05执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四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437600.76元予以冻结、划拨,以抵偿其欠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2018年7月12日,本院依据(2018)甘05执保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的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幢,建筑面积12182.82平方米,房产证号:天房权证秦州区字第201561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秦05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667平方米。该综合楼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已被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办理4000万元贷款时,全部抵押给原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并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8月29日在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号:天房他证秦州区字第2012624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号:天他项(2016)第抵65号)。2019年2月28日,原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于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同日,本院依法对外委托评估该综合楼市场价值。2019年5月6日,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甘华澳估字【2019】第12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上述查封抵押财产估价90644590元。2019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房产所有权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的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筑面积12182.82平方米的房产。2019年7月1日10时至7月2日22时止,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在评估价90644590元基础上下浮30%即63451213元,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9年7月24日10时至2019年7月25日22时止,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起拍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63451213元基础上在下浮20%即5080万元,最终因无人竞买亦流拍。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院内有附属的临时搭建的无产权证库房三间和钢构房一间亦需依法处置。2020年4月27日,本院委托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临时建筑物进行市场价值评估。2020年5月15日,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甘华澳估字[2020]第12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报告对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附属的院内库房(建筑面积247.2平方米)市场价值估价为293674元,钢构房(建筑面积257.73平方米)市场价值估价为260307元,共计评估价值为553981元。2020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评估价553981元接收上述房屋。2020年6月3日,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代其子公司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553981元房款汇入本院指定账户。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库房和钢构房交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交付了上述综合楼和临时建筑等全部房产。 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实现转让原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抵押债权44047513.72元,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未受偿一般债权金额为1880936.28元。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四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刘陇青 审 判 员 李小录
法官助理 朱军锋 书 记 员 陈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