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执异12号
在本院执行甘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成建筑公司)与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西尔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红梅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本院(2019)甘05执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院(2019)甘05执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是否应予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的从物和天然孳息。”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抵押物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因此,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本案争议的麦西尔食品公司搭建的无产权证的库房和钢构房虽然不是抵押物,但系麦西尔食品公司所有的财产,且系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附属的功能性用房,依据天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作出的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总平面布置图显示,所处位置在建设用地红线以内,故本院依法评估后由鼎成建筑公司以评估价接收该财产并无不当。此外,涉及麦西尔食品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其中原申请执行人为兰州银行的享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为省五建公司的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上述两项权利均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且本院已对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和涉案房产完成移交,故鼎成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经受偿完毕。 案外人孙红梅认为其依据麦西尔食品公司的还款承诺书对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院内临时搭建的无房产证库房和钢构房享有使用权,并且实际占有在先。通过查明的事实反映出,本院2018年7月对涉案财产予以查封,2019年1月兰州银行天水秦州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12日麦西尔公司承诺孙红梅使用上述房屋,因此,本院查封麦西尔公司财产在前,案外人孙红梅占有、使用在后。此外,因麦西尔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鹏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故对孙红梅认为其系合法使用涉案房屋的主要证据即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依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孙红梅并非合法权利人,其依据麦西尔食品公司的还款承诺书并不能排除执行。 综上,本院涉及麦西尔食品公司两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和实体处置并无不当,且本院(2019)甘05执9号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案外人孙红梅要求中止本院(2019)甘05执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7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麦西尔食品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时的抵押物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一幢及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查封。2019年1月7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与麦西尔食品公司、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及赵鹏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年8月21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赵鹏宇、吕晓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鼎成建筑公司受让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以(2019)甘05执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鼎成建筑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上述涉案综合楼及土地由于两次拍卖而流拍,鼎成建筑公司同意以二拍保留价接收以物抵债,同时,鼎成建筑公司亦同意以评估价接收涉案标的物即无产权证的库房和钢构房,故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9号之五裁定书,将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红土嘴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院内临时搭建的无产权证库房(建筑面积247.2㎡)和钢构房(建筑面积257.73㎡)交付鼎成建筑公司占有使用,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权自裁定送达鼎成建筑公司时起转移。2020年6月16日,本院对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及涉案房产进行移交。202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对鼎成建筑公司与麦西尔食品公司、天水麦西尔酒店有限公司、天水康琪食品有限公司及赵鹏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鼎成建筑公司对其优先受偿权依法受偿后,本院已将剩余案款移送秦州法院,对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进行分配。 另查明,2019年8月8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502民初2956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确定解除孙红梅与麦西尔食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由麦西尔食品公司给付孙红梅501816元。麦西尔食品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孙红梅出具还款承诺书和抵押文书,承诺将暖和湾红土嘴麦西尔食品公司综合楼后院空调房、锅炉房、冷冻间抵押给案外人孙红梅,若无法将借款还清,自愿由孙红梅处置以上房屋。后麦西尔食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孙红梅遂占有、使用上述三间房屋。 又查明,案外人孙红梅主张其享有使用权的涉案房产,依据天水市规划局批准的天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作出的总平面布置图显示,涉案三间库房所处位置在用地红线以内。
驳回孙红梅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