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87号
原告:陕西海扬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A座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TU6EW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5314844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甘肃建投总部经济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90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海扬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12民初23125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移送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陕西海扬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海扬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