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24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十间房乡周地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隆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55号28AC号。
法定代表人:殷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树海,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86859.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树海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有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其车辆)。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沈阳天沐通航产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029129.00。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健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