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3民初1651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庄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87.4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387.4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7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中庄煤矿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合同》,合同额9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告尚欠款95万元。2013年1月,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初步设计合同》,合同额1065万元,原告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198.2万元。2013年7月,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安全专篇、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设计合同》,合同额270万元,原告完成相关义务,被告尚欠94.26万元。综上被告总欠款387.4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中庄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中煤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证明中煤科共集团武汉设计研究研究变更为中煤科共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中庄煤矿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初步设计合同》、《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安全专篇、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设计合同》3份合同,证明合同约定了合同金额及权利义务,约定了发包人逾期给付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三组:可研成果,初步设计成果,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设计文件,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原告完成了相关合同义务,被告共欠款387.46万元. 第四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可研接收单;交付反馈单,证明原告已提交上述设计文件成果,被告已接收。 第五组:2012年41号中庄煤矿及选煤厂可研(初稿)论证会纪要,2014年5月16日关于审查中庄煤矿可研报告的函,2014年7月7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矿井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证明可研文件已提交,并进行了评审。 第六组:2013年17号中庄煤矿初步设计(初稿)论证会纪要,2013年6月9日关于修改中庄选煤厂设计的函,证明初步设计文件已提交,并进行了评审。 第七组:2013年20号中庄煤矿选煤厂初步设计评审会纪要,2019年1月28日企业询证函,证明被告主动来函确认初步设计合同开票挂账欠款113万元。 第八组:2020年6月30日企业对账单,2021年9月1日企业对账单,证明原告进行追索,双方再次确认初步设计合同已开票挂帐,被告欠113万元。 被告中庄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指正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对原告提供的第一至第八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被告中庄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中煤公司与被告中庄公司签订的《中庄煤矿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初步设计合同》、《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安全专篇、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设计合同》三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证明被告公司开票挂账欠款原告公司113万元,且原、被告在2020年和2021年双方对账时,被告公司均确认尚欠原告公司113万元。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387.46万元,双方均认可的金额为113万元,故对双方确认的金额依法予以支持。剩余274.46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双方也未进行过结算、对账,原告也未给被告出具过结算发票,原告亦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多诉请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清的逾期违约金,因原被告在不同时期签订了三份合同,其中,《中庄煤矿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违约后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而《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初步设计合同》、《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中庄煤矿安全专篇、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设计合同》中约定,被告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因原告将三份合同在一起案件中起诉,本院无法确定尚欠款项系那一份合同的标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双方之间的最终结算依据,故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7元,由被告陕西中庄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