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10746号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2023年8月11日,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钰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阮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