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2民初591号
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