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4民初428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继光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5C0J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057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成年人,汉族,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武汉市。
原告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0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九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