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法定代表人:余江。
委托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8240。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贵州交堪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执行依据有误,该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幸玲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宏海
书记员邹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