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终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昂,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强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
负责人:王国祥,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系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奎,男。
一审被告: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女。
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85元,由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罗 二
审判员 范淑婷
审判员 罗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