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恢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法定代表人:余江。
委托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8240。
法定代表人:吴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恢433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自被执行人违法协议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未清偿部分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幸玲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何 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宏海
书 记 员 陈选颖